(2017)冀09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铜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铜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730号原告:林铜升,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何新,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原告林铜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铜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8.8元,由原告林铜升负担。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