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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鞠春磊与杨淑艳;姜国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春磊,杨淑艳,姜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鞠春磊(曾用名鞠春亮,鞠亮),男,199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大围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402154215被执行人杨淑艳,女,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西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7010241214被执行人姜国成(曾用名姜海),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西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7010241214申请执行人鞠春磊与被执行人杨淑艳、姜国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淑艳、姜国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鞠春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820.44元。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淑艳、姜国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