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李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李秀兰,龙涛,长沙嘉年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1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法定代表人:唐继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湖南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兰,女,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龙,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李秀兰之子。原审被告:龙涛,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审被告:长沙嘉年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2号商业1区308。法定代表人:丁方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怀,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秀兰、原审被告龙涛、长沙嘉年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李秀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不准许平安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法院将李秀兰的残疾赔偿金年限计算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李秀兰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龙涛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嘉年华出租车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秀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龙涛、嘉年华出租车公司赔偿李秀兰误工费24370.42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费2500元、住宿费1000、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393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80元、财产损失278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1015元、总计129683.02元;二、平安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龙涛、嘉年华出租车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3日15时,龙涛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市天心区文源街道办事处木莲中路木莲路林大路由东向南左转行驶,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文源街道办事处木莲中路木莲路林大路,恰遇李秀兰驾驶电动车沿木莲中路由东往西行驶,由于龙涛忽视安全,造成两车相撞,造成李秀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秀兰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平安保险公司对嘉年华出租车公司所有的湘A×××××的小型汽车承保了交强险和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6年8月7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秀兰因该事故受伤构成10级伤残,后续康复治疗1个月,医疗费约2000元。对于龙涛辩称已垫付李秀兰医药费24891元及护理费5000元,关于医药费24891元,李秀兰未提相关诉求且龙涛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票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护理费5000元,李秀兰认可该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可龙涛垫付护理费的事实,但应当支出的护理费数额以一审法院下文认定为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秀兰受伤,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涛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秀兰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龙涛系嘉年华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应与嘉年华出租车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平安保险公司对湘A×××××的小型汽车承保了交强险和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理应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向李秀兰承担责任。李秀兰诉请的各项费用依法核实为:1、误工费,李秀兰住院23天,根据出院病历记录,李秀兰需全休两个月,同时,依据李秀兰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李秀兰每月收入为1800元,李秀兰的误工费为4980元;2、护理费,湖南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每年42949元,李秀兰住院25天,护理费应为2942元(42949÷365×25),龙涛已将护理费支付给李秀兰;3、交通费,李秀兰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费4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李秀兰治疗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500元;5、住宿费,李秀兰系在本地就医,且未提供住宿费凭证,对李秀兰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6、营养费,根据李秀兰的伤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营养费800元,李秀兰请求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7、残疾赔偿金,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办事处和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桃阳社区筹建委员会的证明,李秀兰居住地已属城镇范围,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46141元(28838元×16×10%)。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对李秀兰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8、残疾辅助器具费,李秀兰提供的销售凭证无法证实与本案有关,一审法院对李秀兰该项请求不予支持;9、后续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后续医疗费约2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10、财产损失,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李秀兰的车辆受损,由于李秀兰称车辆丢失,受损程度无法确认,一审法院酌情支持8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致李秀兰精神损害,一审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12、鉴定费,李秀兰提供了1015元鉴定费票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李秀兰后续医疗费2000元,营养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共计4300元。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李秀兰误工费4980元,护理费2942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461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9463元,由于龙涛已垫付了护理费,平安保险公司应将护理费部分支付给龙涛。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李秀兰车辆损失800元。鉴定费1015元由龙涛和嘉年华出租车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秀兰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6162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涛垫付的护理费2942元;二、龙涛和长沙嘉年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秀兰鉴定费共计1015元。三、驳回李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李秀兰承担300元,由龙涛和长沙嘉年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承担6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秀兰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李秀兰于2016年8月7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截至定残之日李秀兰已年满65周岁,故李秀兰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为15年,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李秀兰出生于1951年4月13日,2016年8月7日定残之日,李秀兰已年满65周岁,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为15年,一审法院计算16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李秀兰的伤残赔偿金为28838×15×10%=43257元,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给李秀兰的各项损失总额应为58737元,一审法院认定李秀兰的其他各项损失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司法鉴定。一审鉴定程序合法,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理由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且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平安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第项二项。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秀兰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5873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涛垫付的护理费2942元;四、驳回李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李秀兰承担300元,由龙涛和长沙嘉年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承担650;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李秀兰承担300元,由龙涛和长沙嘉年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承担6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虹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