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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二帅与兰考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二帅,兰考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654号原告:朱二帅,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家利,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中原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2406142H。法定代表人:肖胜林。原告朱二帅与被告兰考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朱二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二帅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朱二帅负担。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