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杨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226号申请人田某,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杨某,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王某,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人田某诉被申请人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共有的位于林西县新华商场镇北熟食商厅(房权证号:AXXXX、AS211**)予以查封,担保人田继卓以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共有的位于林西县新华商场镇北熟食商厅(房权证号:AXXXX、AS211**)。(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田继卓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富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