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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郭国仙、郭凤仙等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仙,郭凤仙,郭品仙,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初49号原告郭国仙,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郭凤仙,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潘虎官(系郭凤仙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郭品仙,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应勇。委托代理人宓怡青。委托代理人吴丽梅。原告郭国仙、郭凤仙、郭品仙不服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国仙、郭凤仙、郭品仙诉称:三原告共有的房屋位于本市奉贤区金汇镇行前村。原告认为,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贤区政府”)批准,对三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故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被告作出编号为2017-101《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认为原告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原告不服,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被告市政府辩称: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整块被征收土地居民,具有普遍、反复适用性,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政府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被诉告知并于当日寄送原告。原告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4日,三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奉贤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撤销该方案。三原告经两次补正,于同年2月6日将行政复议请求补正为“撤销被申请人奉贤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月27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你们以奉贤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奉贤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查,因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由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制定,报请奉贤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据此,本机关两次向你们发出补正通知,告知你们可将复议请求指向区政府作出的批准行为,并附带审查相关补偿方案。但你们仍坚持原复议请求,鉴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整块被征收土地居民,具有普遍、反复适用性,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你们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特此告知。”三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三原告要求撤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不具有可诉性。三原告对被诉告知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国仙、郭凤仙、郭品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郭国仙、郭凤仙、郭品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冠群审 判 员  沈莉萍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