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毅强与林秀珠、陈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毅强,林秀珠,陈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050号原告:许毅强,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秀珠,女,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瑞祥,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许毅强与被告林秀珠、被告陈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许毅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毅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