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杰与何卫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何卫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702号原告:陈杰,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何卫峰,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曾学彬,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一凡,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3145号商铺(复式一楼及二楼)。负责人:楚子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睿之,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何卫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卫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对被告何卫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作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