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瑞鑫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瑞鑫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354-2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瑞鑫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架玛吐镇五间房村。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瑞鑫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25.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