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王云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王云贵,杨桂平,杨福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人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户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云贵,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桂平,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执行人:杨福常,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贵、杨桂平、杨福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云贵、杨桂平、杨福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唐同彬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相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