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秋凤与庾荣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凤,庾荣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497号原告:刘秋凤,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庾荣团(又名庾营团),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凤与被告庾荣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刘秋凤负担。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候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