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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641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与瞿元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瞿元庆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641号原告: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9946B。法定代表人:丁洪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元庆,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告瞿元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胜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胜达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