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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邹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邹锐,盖楠,邹莹,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确认拍卖财产所有权转移用)(2017)鲁1402执恢167-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负责人:王森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锐。被执行人:盖楠。被执行人:邹莹。被执行人:程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5)德鲁北证经字第1940号执行证书、(2017)德鲁北证经字第584号公证书,于2017年4月15日,委托德州广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邹锐、邹莹、程振华位于德城区天衢中路南龙国际花园41号楼1单元1-2层S09号商铺及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9日买受人盖学金以1702400元竞得该套房产及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邹锐、邹莹、程振华位于德城区天衢中路南龙国际花园41号楼1单元1-2层S09号商铺及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盖学金所有。二、被执行人拍卖房产的财产权及土地的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盖学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树龙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