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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纪明与陈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纪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罗纪明,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罗纪明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