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纪明与陈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纪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罗纪明,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罗纪明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