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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准山与祁桂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准山,祁桂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527号原告:陈准山,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桂山,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宁海中路1号5层。组织机构代码9132060076417043X0。原告陈准山与被告祁桂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准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准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人民陪审员  王树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