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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建超与霍林郭勒市久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超,霍林郭勒市久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郭建超,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宋红霞,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林郭勒市久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振鹏,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建超诉被告霍林郭勒市久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郭建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建超负担。审判员  包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