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石丁与南京华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丁,南京华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65号原告:石丁,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被告:南京华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富贵山4号3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唐晓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俞思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丁诉被告南京华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