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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任冬平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08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任冬平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冬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