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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芦森、邵家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森,邵家斌,天津市房客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芦森,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春艳,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家斌,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温州精工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审被告:天津市房客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西水湾花园1-2104。法定代表人:罗嘉,总经理。上诉人芦森因与被上诉人邵家斌、原审被告天津市房客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森于2017年6月14日以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芦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芦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