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金莲与被执行人李雨安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金连,李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邵金连,女被执行人:李雨安,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金连与被执行人李雨安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平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041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雨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雨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邵金连到期保姆费20000元(含3000元司法救助),交纳执行费2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李雨安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雨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一、2009年6月5日,被执行人李雨安与陈红未婚生育一女取名李晓青。后因被执行人触犯刑法,在监狱服刑期间,陈红将女儿李晓青交由邵金连代为抚养,便杳无音讯。2014年被执行人服刑完毕回家,从申请执行人家中接回女儿李晓青便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李雨安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雨安长年外出未归,下落不明。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6执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