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昊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昊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孙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昊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祥,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孙瑷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瑷华,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安徽昊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孙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孙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孙瑷华向安徽昊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万元及利息(以104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之日止)及负担本案执行受理费12955元、案件受理费15494元,但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孙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东洋纺高机能制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120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东洋纺高机能制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20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