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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詹丝茜、胡海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丝茜,胡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丝茜,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昌,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诉人詹丝茜因与被上诉人胡海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詹丝茜上诉称,上诉人确实有几年都不居住在身份证上的地址。上诉人现居住在合肥市××区小姨家里也为事实。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由上诉人现在的居住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更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被上诉人胡海昌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丝茜未就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合肥市××区进行举证,不能认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处于分离状态,从而使管辖连结点由户籍地转为经常居住地。被上诉人胡海昌选择依上诉人(原��被告)的住所地即户籍地起诉,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