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吕正海、杜聪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正海,杜聪华,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异27号申请人:吕正海,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杜聪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范培红、韩莹,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艾诗林根卢浮郡2单元9层902号。法定代表人:张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聪华与被执行人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正海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转账凭证》、《收条》等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杜聪华与申请人吕正海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1187776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0元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吕正海。申请人吕正海在签订协议后于2017年5月50日以报纸(云南信息报)公告的方式向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的情况。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属于法定债权,而债权人有权处分其享有债权。且申请执行人杜聪华与申请人吕正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后,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听证中申请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转账凭证》、《收条》等相关证据以支持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申请人吕正海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吕正海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