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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1742号原告:韩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某,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大地保险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韩某某诉称:2017年2月9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G某的小型客车,沿新梨线行驶至143公里500米时,与行人韩某某相刮撞,造成韩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原告在昌图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支付医疗费31201.64元。此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蒙G某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31201.64元、伙食补助费255元(15元×17天)、二次手术费7885元、护理费1932.68元(101.72元×15天×1人+101.72元×2天×2人)、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45816.60元(12507元×19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7234.20元(12057元×3年×20%)、鉴定费1720元。合计96845.12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由��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辩称:王某某驾驶的蒙G某的小型客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万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3087.48元。此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二、原告韩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元、鉴定费172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亚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