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龙跃广慧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宝鸡市龙跃广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476号申请人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北山门口村旧村改造示范楼2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34899E。法定代表人陈绪明,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申请人宝鸡市龙跃广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英达路11号楼5层2号503。法定代表人朱广宁,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龙跃广慧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龙跃广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王宝成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苟燕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