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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朱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朱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449号原告: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1816759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海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亚,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51578503N,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33号1601室F座。法定代表人:熊韶辉,董事长。被告:朱旻,男,1967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朱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