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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彭留兰申请执行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留兰,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彭留兰,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新军,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新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新军所有的豫D559**号红旗牌汽车、豫DQN5**号大众牌汽车两辆。二、被执行人宋新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新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宋新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广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