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苏利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414号原告:苏利,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潘集区天柱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15042014-S。法定代表人:徐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王献超,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利诉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利负担。审 判 长 童维义人民陪审员 李跃东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