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秀琴、张福等诉宋红、宋彬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琴,张福,杜桂珍,宋红,宋彬双,宋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郭秀琴,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福,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申请执行人杜桂珍,女,193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宋红,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宋彬双,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宋宝成,男,192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郭秀琴、张福、杜桂珍申请宋红、宋彬双、宋宝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1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秀琴、张福、杜桂珍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冻结。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520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