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章群、吴燕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群,吴燕锦,郑希平,上饶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章群,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吴燕锦,女,1974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希平,男,1969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1-1606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群与被执行人吴燕锦、郑希平、上饶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700元、案件受理费2,74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