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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慧芝与刘桂芝、李绍琴、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慧芝,刘桂芝,李绍琴,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田慧芝,女,1964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刘桂芝,女,194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绍琴,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波,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田慧芝与刘桂芝、李绍琴、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