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明盆与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人民政府,孙明盆,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70号异议人(案外人):独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环东路。法定代表人:蒋海航,独山县人民政府县长。申请执行人:孙明盆,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173Y。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军,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盆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独山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行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独山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异议人独山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独山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段 文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林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