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007号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郑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