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智勇与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勇,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景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379号原告:陈智勇,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满族,医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文,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景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景森,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勇诉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景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勇撤回对被告胡景森的起诉。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繁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