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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敬潘诉屈跃宗、河南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潘,屈跃宗,河南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134号原告:李敬潘,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屈跃宗,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河南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刘焕焕。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闯,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主要负责人:王成,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敬潘诉屈跃宗、河南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数额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潘撤回对被告屈跃宗、河南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李敬潘负担。原告李敬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