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何尔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尔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614号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何尔体,男,彝族,1985年9月8日生,现住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尔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尔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