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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O902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喆与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喆,李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O9**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喆,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被执行人李世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申请执行人李喆与被执行人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世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喆借款55万元整,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世军偿还了5万元,剩下50万元在期限内一直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喆于2017年5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喆主动向本院申请先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O9**执恢1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