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97号王某某、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承包款2100元,但到期后陈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陈某某未按期履行,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了给付义务,王某某已领取了执行款2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297号执行案件确定的陈某某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