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银花诉张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银花,张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保102号申请人:徐银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祖江,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谋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初与被告张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谋珍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谋珍在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零阳镇支行的存款11660元(账号:1889070046010606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书均人民陪审员 张小纲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