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李千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李千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堰口镇肖家湾村三组。被执行人:李千全,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堰口镇古城社区居委会五组。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李千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第9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千全偿还李兰向李永红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98800元,合计2888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千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16元、申请执行费423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管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李千全名下无商品房和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李千全其他案件中,对李千全人身及其名下位于西乡县堰口镇古城社区居委会五组四间四层住宅进行了搜查,未搜查到现金、存单及有价证券。本院已对该住宅房屋整体查封,因该房屋宅基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千全自行联系买主,一旦成交售房款交由本院分配。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千全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核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核查及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2888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2816元、申请执行费423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第9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