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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6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刘绍君、王光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刘绍君,王光华,山西力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6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10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07344A。负责人:李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印,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明,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绍君,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王光华,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山西力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盛世华庭A1座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2761878148。法定代表人:刘绍君,执行董事监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212194.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力通食品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账号:68×××27、08×××58)以及被申请人王光华所有的位于太榆路50号41幢2层4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1座十三单元1308号房屋、被申请人王光华所有位于太原市东景街9号东景苑第1幢4座1单元902号房屋、被申请人刘绍君、王光华共同所以的位于太榆路6号2号楼4单元4号房屋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力通食品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账号:68×××27、08×××58)内的银行存款,上述账户内银行存款累计冻结金额为321219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中所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王光华所有的位于太榆路50号41幢2层4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如本裁定第一、二条中所述财产仍然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刘绍君、王光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东大盛世华庭A1座十三单元13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如本裁定第一、二、三条中所述财产仍然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王光华所有位于太原市东景街9号东景苑第1幢4座1单元9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如本裁定第一、二、三、四条中所述财产仍然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刘绍君、王光华共同所以的位于太榆路6号2号楼4单元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