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清河县顺达合金刀具有限公司、河北六隆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顺达合金刀具有限公司,河北六隆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河县顺达合金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连庄镇。组织机构代码:60198171-3。法定代表人:崔焕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六隆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华山北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1631-4。法定代表人:段立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清河县顺达合金刀具有限公司与河北六隆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12559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