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逯云香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逯云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65号罪犯逯云香(曾用名逯一萍),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高中毕业,济源市腾煌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逯云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罪所得1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对逯云香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逯云香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06年开始,逯云香在济源市向范某某、高某某等人借款1000余万元,投资、经营煤炭生意,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欠下巨额债务。2009年12月7日,逯云香以煤要涨价为由,以收取预付款的名义骗取李某某100万元,用于偿还范某某等人的借款等债务。后逯云香离开济源市,藏匿于安阳市。罪犯逯云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逯云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逯云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