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荣贵与晏玉霞、武增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贵,晏玉霞,武增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177号原告李荣贵。被告晏玉霞。被告武增如。系被告晏玉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贵与被告晏玉霞、武增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贵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增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贵撤回对被告武增如的起诉。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