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荣贵与晏玉霞、武增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贵,晏玉霞,武增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177号原告李荣贵。被告晏玉霞。被告武增如。系被告晏玉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贵与被告晏玉霞、武增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贵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增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贵撤回对被告武增如的起诉。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