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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雷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3月17日、5月23日被逮捕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中午13时58分许,被告人雷某在位于本区祁家湾街君合搅拌站内,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倒车时,其所驾驶车辆后保险杠左侧与正在现场进行清洁作业的被害人李某身体发生接触,致李某倒地,后鄂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第四轴左侧轮胎碾压处于倒地状态的被害人李某,致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急性大出血休克并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在案发现场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协商,湖北君合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雷某和车主张宁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抓获经过、证人田某、罗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以及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雷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雷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本案被害人李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系过失犯罪,且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雷某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