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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邹汉锋与陈碧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汉锋,陈碧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553号原告:邹汉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红。原告邹汉锋诉被告陈碧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邹汉锋、被告陈碧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汉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邹汉锋某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强人民陪审员 : 陈 盛人民陪审员 :詹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