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邹汉锋与陈碧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汉锋,陈碧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553号原告:邹汉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红。原告邹汉锋诉被告陈碧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邹汉锋、被告陈碧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汉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邹汉锋某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强人民陪审员 : 陈 盛人民陪审员 :詹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