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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8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赵胜利与高小军、刘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利,高小军,刘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8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赵胜利,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小军,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岗,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胜利与被执行人高小军、刘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小军偿还申请执行人赵胜利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9日起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刘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高小军追偿。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050元及执行费12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胜利书面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881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