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长海与田权志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长海,田权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长海,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职工,住该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权志,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再审申请人王长海因与被申请人田权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2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长海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田权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长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江 帆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