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财保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书琼、钟义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书琼,钟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51号之一申请人周书琼,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钟义梅,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荆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保全申请;二、本案不收取保全费。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