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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涛、李德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德良,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字第991之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李德良。被执行人: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良,该公司经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良银行存款柒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公众号“”